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七”),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圩**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初,赵某某(已判刑)安排侯某某(另案处理)寻找毒品上家,侯某某随即安排孙某某(已判刑)联系毒品上家。孙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后,同月15日凌晨,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益商务宾馆317房间介绍赵某某、侯某某与杨某某交易毒品。双方约定杨某某以每公斤2.5万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公斤。赵某某安排侯某某从ATM机提取2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自己从ATM机转账5万元、让其妻谢某某用手机转账6万元至杨某某的尾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上。侯某某从杨某某取得毒品后,赵某某、侯某某、方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该毒品藏匿于密码箱中运输至重庆市合川区**镇**街**路**号赵某某家中。
2015年1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赵某某家中将该毒品甲基苯丙胺六包查获,毒品共计5943.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4.6%、75.7%、76.7%、75.4%、75.6%、76.4%。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广东省英德监狱押解回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侯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提取、称重、封存、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金益宾馆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94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中立
检察官助理 罗 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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