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宿舍**号房,合伙入户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23元),黄金戒指1只、黄金手镯1只(均无法估价)。破案后,赃款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戒指1只、黄金手镯1只、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手镯、笔记本电脑;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相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合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东升
2021年2月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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