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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绰号“九娃”,男,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大英县人民医院感染科2楼8床盗得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病房床头柜内挎包里的人民币1100元;次日,在蓬溪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4楼427房间内盗得受害人谭某某放置在床头挎包内的人民币1300元;7月10日,在射洪市中医院1号楼10楼54号床盗得任某某放置在枕边挎包内的人民币4000元;7月12日,在船山区桂花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盗得杨某某放置在病房书包内的人民币750元;7月14日,在大英县中医院5楼6床盗得被害人伍某某放置在床头柜内挎包里的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大英县中医院住院部2楼52床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病床枕头边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30日,在蓬溪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10楼24床盗得被害人车某某放置在床头柜内包里的人民币900元。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在蓬溪县大石镇医院住院部一楼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医院内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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