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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简阳市**镇**街**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镇**街**号的家中向秦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收取毒资100元。

2.2019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镇**街**号的家中向秦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800元。

3.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乐某某凉水乡文化广场旁的公路处向秦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40元。

4.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镇**街**号的家中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5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乐某某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简阳市**镇**街**号二楼房屋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当场在其床铺搜查到疑似毒品18袋,净重共计4.63克。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乐某某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杨某某持有的用于毒品称量的电子秤1个、用于毒品交易联系的玫瑰金VIVO手机1部及送毒品所骑的浅黄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疑似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秦某甲、秦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疑似毒品的鉴定意见;6.手机电子证据勘验记录;7.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秀娟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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