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3831992********,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均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小南门跳蹬河菜市场内寻找作案目标,趁被害人喻某某不备,徒手将喻某某右荷包内的一部价值2273元的华为牌NOVA5 PRO(8+128G)型手机扒走,之后在重庆市永川区老人民医院附近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获款被其耗用。
二、2019年11月25日下午16时47分,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上游小学右侧公交站处,趁公交车前门乘客排队上车拥挤之际,将被害人蔡某某外衣右荷包内的一部价值1204元的OPPO牌A9型手机扒走。蔡某某上车后即发现手机被盗并下车往永川区金三角方向追赶杨某某,未果。后杨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巨宇江南附近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获款被其耗用。
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九点利菜市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认罪,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购机收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检察官助理:刘鹏飞
2020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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