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9月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泉州市**区**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泉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泉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7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区****楼下,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银白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同年9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

2、2019年11月11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未知品牌二轮电动车。

3、2019年11月14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路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小羚羊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2元。

4、2019年11月15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灰色王力公主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10元。

5、2019年11月17日17时5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不详品牌的黑色二轮电动车。

6、2019年11月20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内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银灰色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1.3元。

7、2019年11月21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门口旁的停车处,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心艺牌二轮电动车电动车。

8、2019年11月25日13时21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镇**村**栋***楼下,盗走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

2019年11月27日14时5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在**镇**村*****附近路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张贴公告照片、抓获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