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苗名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租住凯里市**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一人窜至凯里市梁子巷191号一楼被害人吴某甲家,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窃吴某甲放在家中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9000余元,钱被杨某花光;
二、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一人窜至凯里市吉祥巷85号一楼被害人王某某的出租屋处,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窃卧室床头一个男士包的现金1000余元,钱被杨某花光;
三、2019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哥”窜至凯里市兴龙路320号101室被害人吴某乙家附近,在窗外用木棒将吴某乙的双肩包吊出,盗窃包内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手链一条,并伸手将吴某乙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偷走。事后,“哥”将盗窃得来的物品卖掉,杨某分得4000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某乙被盗手机价值1150.56元,被盗金项链价值7920元、被盗金戒指价值4356元、被盗金手链价值2376元;
四、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凯里市文昌路1327号被害人吴某丙的出租屋处,杨某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窃卧室桌上的现金100多元及放在手机壳里的现金100元,钱被二人花光;
五、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潘某某窜至凯里市兴龙路299号402室被害人丁某某家中,趁丁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丁某某放在卧室内华为手机一部、现金1000余元,手机被潘某某卖掉,现金被二人平分。经凯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丁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23元;
六、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潘某某窜至凯里市环城东路545号3楼被害人杨旭家,由潘某某在门外放风,杨某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窃卧室内现金200元,钱被二人花光;
七、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潘某某窜至凯里市华联路95号被害人雷某某的出租屋处,由潘某某在门外放风,杨某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窃红色苹果手机一部和现金100元,事后,潘某某以1000多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钱被二人平分。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雷某某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098.5元;
八、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潘某某窜至凯里市环城东路二龙新村299号三楼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屋处,由潘某某在门外放风,杨某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窃现金400元,钱被二人花光;
九、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一人窜至凯里市文昌路520号二楼被害人潘某某的出租屋处,杨某用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入屋内,将潘某某放在床边女士包内的现金700元盗走,钱被杨某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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