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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798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MA51******,单位地址广东省南雄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系被告单位股东。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伟明),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承租了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经济合作社**安置区10亩土地的事实,以与被告人共同开发上述土地为由,与被告人李某甲签订经营股权转让合同,并提供虚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材料作担保,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5.辨认、指认笔录。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年11月开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南雄市**街道**路**号**楼成立。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上述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被告人杨某某在2018年4月19日离开南雄市后逃匿。经统计,截至2018年4月,**公司共计拖欠陈某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5157.64元。

2018年5月23日、29日,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司的欠薪情况进行公告,但上述公司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6月25日,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上述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但上述公司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2018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上郭中路四巷附近一出租屋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工资情况表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南雄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19年6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诉讼代表人联系电话:1581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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