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诈骗,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马宅中心幼儿园门口对面的车棚,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1辆。同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销赃至本市市区杜某某经营的**寄售商行。
2、2020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马宅中心幼儿园门口对面的车棚,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优狐牌二轮电动车1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本市横店镇都督北街141号屋旁。同年8月17日,东阳市公安局该车查扣并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3、2020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镇**街**号,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屋旁的二轮电动车1辆。同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销赃至本市市区王某某经营的**电动车行(已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辨认、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物部分被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郑常弘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