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春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货车司机,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号(户籍在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春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春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杨春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4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武、王年醒(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春华于2020年4月29日16时许,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西浜7号,搭讪同租住在此处三楼的高某某(男,殁年37岁)的妻子桑某某。当日21时许,高某某至二楼被告人杨春华房间质问此事并打其耳光,后两人发生争执、推搡,被告人杨春华即持就地取得的弹簧刀捅刺高某某胸部两刀,致高某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遭单面刃刺器刺戳致心脏破裂、肝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春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弹簧刀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心电图单等书证;
3.证人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春华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春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洪辉
检察官助理:郑秀云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春华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3.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桑某某、宋某某等6人提起的要求赔偿人民币1159866.7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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