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正在永川监狱服刑。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婆婆湾231号附近,采取搭线接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黑色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96元。
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环路廉租房廉溪路出口处,提取到被告人杨某某逃跑时丢弃在此处的被盗车辆,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辆返还给车辆所有人。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该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价值2196元;
7.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杨某某该笔犯罪事实没有判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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