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杨某,绰号杨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多次盗窃变压器铜线和螺丝等财物后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重桥村2组搅拌站旁,趁无人之机,从被害人梅某某设置于此处的变压器内的10.085米 “津成”牌电缆线截断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304元。
2.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六横线(石船)立交西侧200米处在建道路,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此处的价值4200元的2920套螺栓搬上车后盗走。
3.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李某甲驾驶 “长安”牌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重桥村2组搅拌站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单位渝北区石船镇政府在此处设置的一变压器内价值2746元的64公斤废铜和价值520元的4.32米变压器铜线搬上车后盗走。
4.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驾驶 “长安”牌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龙石村1组两江大道北延伸段工棚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此处的11孔工具锚4套、10孔工具锚4套和工作锚具19个搬上车后盗走,共计价值11742元。
5.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胆沟村319国道在建桥梁上,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放置于该工地的焊机铜芯线截断后搬上车盗走。
6.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与张某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胆沟村319国道路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放于该工地的价值2450元的800个扣件搬上车后盗走。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报价单、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车辆购销协议、测量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丙、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李某乙、何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631****;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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