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屯**街**号。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1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悬挂假车牌号:鲁******)窜至济南市**小区**处,盗窃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解放半挂车(车牌号:吉******)内的柴油,价值1500元,后将柴油卖给逯某某(另案处理)。
2、2017年4月7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黑色轿车窜至济南市高新区**路最北头的工地处,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徐工220型压路机内的柴油,价值1100元,后将柴油卖给逯某某。
3、2017年4月7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黑色轿车窜至济南市高新区**号楼**路处,盗窃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宇通牌客车(车牌号:鲁******)内的柴油,价值3200元,后将柴油卖给逯某某。
4、2017年4月7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黑色轿车窜至济南市高新区**路**路西侧处,盗窃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挖掘机内的柴油,价值1000元,后将柴油卖给逯某某。
5、2017年4月7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黑色轿车窜至济南市高新区**路最北头的工地处,盗窃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卡特320D型挖掘机内的柴油,价值1600元,后将柴油卖给逯某某。
6、2018年4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桑塔纳3000轿车窜至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公路局路北,盗窃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500升,价值3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盗窃柴油,盗窃价值共计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梅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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