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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卜蒙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院批准逮捕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卜蒙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东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徐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开发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佳良,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92********,汉族,大学文化,徐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开发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文卿,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静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中专文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旋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甲,别名聂某乙,小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聂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八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该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6日,该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3月17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6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以连云港**汽贸公司的名义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达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在徐州地区为**公司介绍客户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并获取提成。被告人王文卿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安排负责徐州地区业务发展工作。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卜蒙某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其为自己介绍客户。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与韩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三人共同策划预谋后,与王某甲、蔡东明、蔡佳良、王文卿、史静静、张旋旋等人共同配合,以“高低配”的方法,骗取**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采购车辆的资金。即被告人杨某某为顺利实施犯罪,安排其员工被告人史静静入职**公司任职车务专员为内应。被告人卜蒙某及韩某甲、王某甲等人以0元购车或者购车可办贷款为幌子,诱骗客户办理高配车辆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被告人卜蒙某负责与被告人杨某某、王文卿对接,伙同被告人张旋旋收集或者伪造相关征信材料、融资材料,并发送给被告人王文卿或者史静静,由二人发送给**公司员工,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被告人蔡东明、蔡佳良明知韩某甲等人实施前述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韩某甲预谋后,以二人经营的徐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汽贸,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汽配城)冒充**公司车辆供应商,使用**汽贸银行帐户收取**公司支付的高配车辆采购款交由韩某甲控制,并以**汽贸的名义向**公司虚开高配车辆的销售发票。后由被告人卜蒙某、韩某甲采取直接付款或者通过**汽贸银行帐户付款的方式,采购同品牌低配车辆,办理**公司为所有人的车辆登记手续,该低配车辆或交由客户使用,或由被告人卜蒙某、韩某甲、王某甲等人对外转租或自用。其间,被告人史静静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仍根据其授意作为犯罪内应,对被告人卜蒙某的客户只负责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文件,而故意不进行实地验车、实车拍照及亲自办理车辆上牌、将车辆移交给客户等工作,而是由被告人卜蒙某提供虚假的高配车辆合格证照片、车辆照片,掩饰报高配提低配的情况,以通过**公司相关审核。

前述高、低配车辆差价扣除韩某甲、王某甲为办理业务向**公司支付的融资保证金(融资总额的10%)及首期月供后,剩余资金即为**公司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与韩某甲的约定,被告人杨某某每笔业务可以获取融资总额5%及以22辆车“上牌费”为名加收的44000元作为其犯罪分成,共计获利约60万元。由韩某甲转交给被告人卜蒙某,再由其支付被告人王文卿。前述高、低配车辆差价扣除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分成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开票费等相关犯罪成本后,剩余部分由被告人卜蒙某及韩某甲平均分配。韩某甲再与其合伙人王某甲平均分配。被告人卜蒙某每月支付给被告人张旋旋3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人卜蒙某控制供二人使用。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韩某甲、王某甲、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共参与诈骗作案29起,犯罪数额共计2420072元。被告人张旋旋共参与诈骗作案25起,犯罪数额共计2099165元。被告人聂某甲明知韩某甲等人实施前述诈骗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介绍邱某某、唐某某、任某甲、袁某甲4名客户,参与诈骗共计4245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中旬至3月中旬间,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王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50873元,涉案苏C7****号英菲尼迪QX5型汽车已追回发还**公司。

2.2018年2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汤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75659元,涉案苏C6****号大众高尔夫汽车已追回发还**公司。

3.2018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胡某甲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23771元,涉案苏C9****号名爵ZS汽车交由客户使用。

4.2018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肖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23771元,涉案苏C5****号名爵ZS汽车交由客户使用。

5.2018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胡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47800元,涉案苏C0****号荣威RX5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6.2018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周某甲介绍诱骗客户梁某某(实被郑某某冒用)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30279元,涉案苏C5****号马自达CX-5汽车,被韩某甲、王某甲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出售给他人。

7.2018年4月上旬至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被告人蔡东明、蔡佳良主导诱骗客户高某甲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74660元,涉案苏C7****号林肯MKC汽车已追回发还。

8.2018年4月上旬至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刘某甲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68862元,涉案苏C1****号阿尔法罗密欧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9.2018年4月中旬至4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周某甲介绍诱骗客户任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68862元,涉案苏C8****号阿尔法罗密欧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10.2018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王某丙 (后变更为崔某某名义办理)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63862元,涉案苏C3****号阿尔法罗密欧汽车已追回发还。

11.2018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周某甲介绍诱骗客户高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78404元,涉案苏C9****号大众高尔夫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12.2018年5月初至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刘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83576元,涉案苏C7****号大众高尔夫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13.2018年5月上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诱骗客户程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16885元,涉案苏C9****号大众蔚揽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14.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朱某某介绍诱骗客户支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96462元,涉案苏C8****号大众夏朗汽车已追回发还。

15.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诱骗客户王某丁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78404元,涉案苏C6****号大众高尔夫汽车已追回发还。

16.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周某甲介绍诱骗客户王某戊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78404元,涉案苏C0****号大众高尔夫汽车已追回发还。

17.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申某某介绍诱骗客户孙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95498元,涉案苏C0****号大众迈腾汽车被韩某甲、王某甲交给顾某某对外出租,现下落不明。

18.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被告人聂某甲介绍诱骗客户邱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26885元,涉案苏C6****号大众蔚揽汽车交由邱某某使用或者控制。

19.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下旬间,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朱某某介绍诱骗客户韩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20885元,涉案苏C1****号大众蔚揽汽车已追回发还。

20.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间,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袁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90188元,涉案苏C5****号大众迈腾汽车由客户使用。

21.2018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间,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朱某某介绍诱骗客户陈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13885元,涉案苏C3****号大众蔚揽汽车已追回发还。

22.2018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张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98987元,涉案苏C3****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误交给客户刘台台使用。

23.2018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被告人聂某甲介绍诱骗客户唐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93288元,涉案苏C2****号大众迈腾汽车由客户使用。

24.2018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被告人聂某甲介绍诱骗客户任某甲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00187元,涉案苏C1****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由客户使用。

25.2018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被告人聂某甲介绍诱骗客户袁某甲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04187元,涉案苏C7905Q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由客户使用。

26.2018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周某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04187元,涉案苏C2****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由客户使用。

27.2018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经申某某介绍诱骗客户苏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00187元,涉案苏C6****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已被**公司拖回。

28.2018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刘某丙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06987元,涉案苏C5****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被韩某甲、王某甲误作为客户张某乙的车辆交给邵某某对外出租,现下落不明。

29.2018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与韩某甲、王某甲以前述“高低配”方法,诱骗客户蒋某某办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公司104187元,涉案苏C7****号凯迪拉克ATS-L汽车由客户使用。

被告人杨某某、王文卿、史静静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蔡佳良于2018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蔡东明于2018年10月14日主动到案。 

被告人卜蒙某、张旋旋于2018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聂某甲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融资租赁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聂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聂某甲、张旋旋与韩某甲、王某甲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聂某甲、张旋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聂某甲、张旋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卜蒙某、蔡东明、蔡佳良、史静静、王文卿、张旋旋、聂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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