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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镇**村**号。1994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离婚时的房产分配问题与前妻李某甲产生矛盾。2019年7月9日15时许,杨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其岳父李某乙家中,持刀刺杀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三人,导致李某甲、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切腹部致腹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死亡;杨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左髂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牛角刀;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DNA鉴定等;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晋宁区看守所。

2.卷宗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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