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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黄龙溪古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开锁工具进入三台县金石镇**小区**单元**号被害人游某某家,盗走游某某家人民币2000余元,所得赃款已全部使用。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游某某退赔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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