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 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4日、2020年2月8日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杨某乙系堂兄弟关系,二人关系长年不和。2019年8月10日16时许,双方因琐事在杨某某田边发生口角,后双方矛盾升级,继而杨某某持锄头击打杨某乙头部及肩部位置数下,将杨某乙打倒在地。经鉴定,杨某乙头部、左肩部、左上臂等多处部位受伤,损伤程度综合评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锄头照片;2.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沈某某、高某某、崔某某、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建始广润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建始广润鉴[2019]临鉴字第2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入院记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锄头猛击杨某乙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