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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抢夺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犯抢夺罪,2015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从长沙市搭乘出租车、滴滴或私家车,虚构到长沙马王堆海鲜市场取海鲜送到湘潭的事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内装石块、煤块等物的泡沫箱搬至车上,待到了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或湘潭市岳塘区霞路莲城步行街附近时,以其没带手机或手机没电借司机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司机手机拿到手后边拨打电话边下车逃跑的方式抢得手机,后逃回长沙并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全部挥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南门口附近搭乘被害人潘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潘某甲的一台黑色苹果4手机抢走。

2.2013年11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马王堆附近搭乘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郑某某一台三星牌手机抢走。

3.2014年1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火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刘某甲一台三星牌9082型号手机抢走。

4.2014年1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马王堆建材市场附近搭乘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曾某某一台三星牌9228型号手机抢走。

5.2014年2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附近搭乘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刘某乙一台黑色苹果5手机抢走。

6.2014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王府井步行街附近搭乘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彭某某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抢走。

7.2014年9月1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步行街附近搭乘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杨某乙90元人民币抢走。

8.2014年10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南门口附近搭乘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宋某某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抢走。

9.2014年10月1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马王堆大市场附近搭乘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张某甲一台白包苹果4S手机抢走。

10.2014年12月2旧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解放西路附近搭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黄某某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抢走。

11.2014年12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火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李某甲一台苹果5s手机抢走。

12.2014年12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马王堆菜场附近搭乘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谢某某一台黑色苹果4S手机抢走。

13.2015年1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附近搭乘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侯某某一台白色步步高V16手机抢走。

14.2016年10月1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远大路和嘉雨路交叉口附近搭乘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马某某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抢走。

15.2019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汽车东站搭乘被害人潘某乙驾驶的滴滴网约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潘某乙一台金色VIVOX9SPLUS手机抢走。

16.2019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书院南路搭乘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滴滴网约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张某乙一台红色OPPORllS手机抢走。

17.2019年8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解放路朝阳路口搭乘被害人成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霞光西路实力电动车店门口后,将成某某一台苹果8PLUS手机抢走。

18.2019年8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省人民医院附近搭乘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霞路莲城步行街后门对面后,将罗某某一台苹果7手机抢走。

19.2019年8月17日下午l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天心阁西门搭乘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滴滴网约车,到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莲城步行街后门对面后,将李某乙一台黑色华为P20手机抢走,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该华为P20手机价值2745.93元。

20.2019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万家丽广场附近搭乘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霞路莲城步行街后门对面后,将龙某某一台玫瑰金色VIVOX9PLUS手机抢走。

21.2019年9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高铁南站搭乘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滴滴网约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丁某某一台黑色VIVOX20手机抢走。

22.2019年9月21日上午9时,被告人杨某在长沙马王堆海鲜市场搭乘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李某丙一台黑色OPPO手机抢走。

23.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长沙汽车西站搭乘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莲城步行街后门对面后,将李某丁一台黑色苹果7手机抢走。

24.2019年10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五一大道蔡锷路口搭乘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泗神庙路口喜之林大酒店门口后,将许某某一台黑色OPPOA3手机抢走。

25.2019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长沙阿波罗大厦门口搭乘被害人杨某丙驾驶的的士车,到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莲城步行街后门对面后,将杨某丙一台黑色苹果8PLUS手机抢走。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乘人不备,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汝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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