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杨明媚,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明媚、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杨明媚受同案人杨某某、阿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团队的委托,在莆田地区组建团队。被告人杨明媚身为团队长,先推荐并发展被告人许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为团队小组长,后在莆田市荔城区等地通过微信群发布马铃薯、精准扶贫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被告人许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负责发展下线会员投资,共发展会员600余人。被告人杨明媚转发上线同案人杨某某在团队微信群内发布上述虚构项目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接受下线被告人许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发展的会员上报的投资数额。被告人杨明媚将收到的钱款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上报给同案人阿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经查,被告人杨明媚上报给上线被告人杨某某团队共计人民币1103037.53元,被告人许某某上报给上线被告人杨明媚共计人民币78713.95元。
2019年3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抓获被告人杨明媚,现查扣押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部等;同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峰村委员会附近无名工厂保安室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银行流水、会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明媚、许某某、同案人阿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5.电子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媚、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杨明媚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03037.5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某某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871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颖慧
检察员:林 甄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明媚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9册。
3.光盘2张。
4.U盘1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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