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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等贩卖毒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2********,汉族,高中文化,陶瓷作坊吹釉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灯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号,2015年9月18日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监视居住,于次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仁维,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夏仁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吸毒人员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多次从上饶市婺源县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天宝桥附近停车场找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夏仁维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夏仁维收取王某某微信转账后再转给王某。王某扣取部分毒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到杨某某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东风坦家中附近的景德镇市第七中学路口拿毒后再交给王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6日17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由夏仁维转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2.2019年5月6日20时许,夏仁维联系王某帮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300元购买毒品,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3.2019年5月14日20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毒品,拿到冰毒后由夏仁维转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4.2019年5月14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4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3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5.2019年5月19日12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10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9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6.2019年5月21日20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7.2019年5月23日17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1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13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200元。

8.2019年6月2日20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9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8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9.2019年6月15日21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8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700元购买毒品,拿到冰毒后由夏仁维转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10.2019年6月22日21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11.2019年6月27日12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12.2019年6月27日18时许,王某某联系王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40元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了王某某。王某从中获利40元。

13.2019年6月30日14时许,王某某联系王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70元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从中获利70元。 

14.2019年7月23日20时许,王某某联系夏仁维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夏仁维,夏仁维把5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随后微信转给杨某某400元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交给王某某。王某、夏仁维从中获利100元。

2019年10月13日,民警以调解案件纠纷为由与被告人夏仁维约定在珠山区银坑坞村委会门口见面后当场拘传夏仁维。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举揭发万某某(已另案起诉)涉嫌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夏仁维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毒品称量笔录;6.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夏仁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夏仁维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14次、王某贩卖12次、夏仁维贩卖12次,三人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夏仁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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