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全,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汉族,初中文化,宜宾**运业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住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全驾驶川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Q*****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屏山县天金公司卸完石灰后,空车经宜屏路沿屏山往宜宾方向行驶。9时46分,杨某全以87km—90km时速(宜屏路限速为60km/h)驾车到宜屏路16Km+200m处(小地名:宸煜林业在建厂区门口)时,因在高速行驶状态下持续制动,导致川Q*****号牵引车/川Q*****挂号半挂车出现折叠,车辆失控,行驶方向向左偏移,挂车失控甩尾横滑,与同向相邻车道张某某驾驶的川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曾某某)相撞,随后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与对向(宜宾往屏山方向)罗某甲驾驶的川Q*****号小型面包车(搭乘:罗某乙、徐某甲、郝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面包车上乘坐人员徐某甲、郝某某、徐某丙当场死亡,徐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受伤住院,以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甲、郝某某、徐某丙、徐某乙,均系颅脑损伤死亡;罗某甲为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全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全在事故发生以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文斌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4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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