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街**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网上追逃,于2017年7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2017年8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6日至9月30日、自2018年11月14日至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通过其舅舅冯某甲找到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自己中标了湖北省钟祥市垃圾填埋场项目,因资金有缺口,向郑某某提出合作或融资。杨某向郑某某提出两种方案:一是由郑某某投资300万启动资金,并安排一名会计进场,工程完工后根据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二是郑某某借给杨某300万,借款期限半年,利息三分五,前三个月利息在借款时扣回,期限过半支付后三个月利息,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后郑某某选择借款方式。
2013年12月13日,郑某某先后筹措资金179万、35.5万、9.25万(后两笔系某某某钱款)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交给杨某,明确此款为借给杨某的250万元,其中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杨某收到款项后不久,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日常开支。
2013年12月18日,杨某向郑某某出具借据,内容:今借到郑某某人民币现金贰佰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月息3.5%,息借款日第4、5、6/3个月计标(为一次性),先付后用,自银行到款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冯某甲。同日,杨某向某某某出具借据,内容:今借到某某某人民币现金伍拾万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月息3.5%,息借款日第4、5、6/3个月计标(为一次性),先付后用,自银行到款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冯某甲。
2014年2月底,郑某某因资金紧张,要求杨某提前还款,杨某借故推脱。同年3月初,杨某逃至浙江省杭州市,并将之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一个报停,另一个呼叫转移至报停的号码上,逃避郑某某催款。郑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杨某催要还款,杨某先予推脱,后失联。
2014年7月7日,被害人郑某某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该局于同年8月6日立案侦查。
2017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出所证明、借条、相关银行交易明细、钟祥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协议书、钟祥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土建、设备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借款合同、支付凭证、郑某某手机短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某某某、江某某、王某甲、冯某乙、冯某丙、朱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吴某某、余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程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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