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5********,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村委**村**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爆炸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0年10月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1********,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村委**村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向杨某提议到位于蒙某市**镇**村**号的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杨某同意并驾驶一辆面包车前往芷村。2018年8月8日上午,趁胡某某及家人外出赶街时,被告人杨某甲在外等待,由被告人杨某进入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5条零2包红河牌88香烟和佳能达牌蓝色两轮电动车1辆,后杨某甲与杨某一起驾车离开。经蒙某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河牌88香烟和蓝色两轮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70元。此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1070元。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该射钉枪放置于其经常开的一辆车牌为云******(套牌)银白色五菱宏光微型车内。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郑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辨认笔录、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身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