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市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新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新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6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杨新平在乌鲁木齐市**区**路**号**电线厂内尾随去上厕所的同事被害人向某某,在女厕所门口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新平手持砖块击打被害人向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向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杨新平逃离现场。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新平在湖南省邵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新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平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 昊
检察官助理:魏琪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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