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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文波非法制造枪支、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文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乡**村**组。因吸毒,于2012年6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6月2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0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1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9年7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处以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波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晚,杨文波在**街上杨某乙家坐夜的过程中,听杨某丙说起黄某某石某某在**乡**村**组郑某某家坐夜打牌发生矛盾并打架的事,杨文波出于朋友义气,自作主张,邀约杨某丙等人前往石某某家找石某某的麻烦,途中,杨文波回到自己家中悄悄将自制的一支枪和一把刀带在身上,到石某某家后,杨文波石某某发生争吵并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杨文波从身上拿出携带的枪支朝石某某头部开了一枪,致石某某受伤,杨某丙见状上前将杨文波的枪抢走,同时还拿走了杨文波身上的刀。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5年6月左右,杨文波在榕江县城五金店购买了装修用的射钉枪、钢管等配件,并把钢管拿到车床店去给师傅加工成枪管,之后在其大哥杨某丁的门市内用手砂轮打磨枪管并在枪管上切割卡槽,然后将这些配件加工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文波制造的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文波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一支枪支和一把刀;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李某某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文波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波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后携带该枪支到他人家中行凶逞能,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泰方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文波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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