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文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街**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文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文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时许,被害人任某某驾驶车辆行至长沙市雨花区**路时,被一名外号为“兵哥”(另案处理)的男子拦下车。“兵哥”称任某某开车压了他的脚并进行纠缠。随后,被告人杨文某赶来,用拳头将被害人任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本、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文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文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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