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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组**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8月1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在本市白云区蓬莱仙界景区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汽车副驾驶查获毒品疑似物8包,净重149.71克。经刑事科学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另查,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刘某某(另处)向杨某某(另处)贩卖毒品,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蓬莱仙境门口乘坐杨某某驾驶的汽车,在汽车上杨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200颗,后刘某某将毒品交给杨某某。同年1月8日,杨某某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188包,净重17.16克。经刑事技术鉴定,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且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与杨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关联性极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照片、情况说明、计量记录、送检收据、劣迹材料、借条、现场检测报告书、汽车GPS记录;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贩卖毒品166.87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苑昊亮

2020831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五册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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