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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8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9日经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12日,熊某某出资230元钱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杨某某转账200元从一个叫“无畏”的手中购买毒品交给熊某某。

2. 2019年9月15日,熊某某出资250元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毒品交给熊某某。

3. 2019年11月5日晚上,熊某某出资240元到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毒品,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一个叫“无畏”的手中购买毒品,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还以给车子加油为由从熊某某处拿了50元钱。

2020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累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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