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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和诈骗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杨某和,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0年11月,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害人刘某甲通过青冈县青冈镇居民刘某乙认识被告人杨某和。当时刘某甲的女儿大学毕业后无工作,杨某和自称与省里、县里领导关系密切,谎称能为刘某甲的女儿安排工作,保证2011年元旦能上班,刘某甲信以为真后将1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送到杨某和家中后一直等待消息。2011年春节后至4月下旬期间,杨某和又以办工作需要钱和自己倒树苗用钱的名义分三次骗取刘某甲人民币40万元、20万元、5万元,后因刘某甲家里出现变故,杨某和返给刘某甲14万元。被告人杨某和共计骗取刘某甲人民币66万元。

2.2009年期间,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害人栾某某、石某某通过其同学青冈县祯祥镇居民官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杨某和。杨某和谎称可在绥滨县通过政府领导的关系承包到政府的旱田改水田的项目,栾某某和石某某信以为真后每人给杨某和拿25万元,共计50万元作为投资款。2011年杨某和以在绥滨县经营树苗名义向二人借款,栾某某和石某某又拿出20万元给杨某和。2012年二人仍未等到承包旱改水项目工程的消息,又通过绥滨县官网也没有找到有关旱田改水田的工程招标公告。便对杨某和的行为产生怀疑,经多次索要后,杨某和返还给石某某35万元,又于2015年将自己所有的车库和本田轿车折抵25万元给栾某某。被告人杨某和骗取栾某某人民币10万元。

3.2011年被告人杨某和与同学聚会期间,对其同学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害人刘某丙自称认识省林业厅的领导及绥滨县县长等人,并称能从绥滨县通过关系要到修路的工程,刘某丙信以为真。2011年4月,杨某和以在绥滨县倒树苗需要钱为由,向刘某丙先后四次借款65.5万元,杨某和对刘某丙谎称说如果修路的工程活下来,这些钱就当做好处费入股,如果工程活下不来,就当这钱是借款。此后修路工程再无消息,刘某丙多次催要,杨某和返还8万元。被告人杨某和骗取刘某丙人民币57.5万元。

4.201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和经其司机青冈县祯祥镇居民官某某找到青冈县祯祥镇居民被害人朱某某,杨某和以其在绥滨县倒树苗缺少资金让其参股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和给其亲属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害人刘某丁打电话,谎称自己去大兴安岭承包活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刘某丁人民币7万元。

6.2014年6月、8月、10月、11月,被告人杨某和分四次给其侄子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被害人杨某某打电话,以做生意缺钱、送礼、着急用钱、开发票结树苗款为由,向杨某某借款13万元,杨某某多次索要,杨某和返还2万元。被告人杨某和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1万元。

7.201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和找到五常市杜家镇居民被害人谢某某,以在绥滨县进购树苗需要资金为由向谢某某借款46万元;随后又从谢某某手里赊来四万棵价值44万元的银中杨树苗,从望奎县运往绥滨县;2011年3月份,杨某和又以缺少资金为由向谢某某借款90万元。被告人杨某和骗取谢某某现金和树苗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

8.2007年,被告人杨某和找到阿城市居民被害人赵某某称两人合伙进购树苗,并介绍省林业厅的领导给赵某某认识。赵某某信以为真,后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给杨某和借款20万元联系树苗的活。赵某某在2010年帮助杨某和收购树苗送往绥滨,杨某和始终称绥滨县没有给其结算树苗款,也没有将20万元钱返还给赵某某。2016年3月份,杨某和以需要给绥滨县林业局开发票为由向赵某某借款8000元后失去联系。被告人杨某和共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0.8万元。

9、2014年3月,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害人段某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后没有工作,段某某的妹夫王某某在与被告人杨某和闲聊时说起此事,杨某和谎称能为段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后王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段某某夫妇,并于几天后领着段某某到杨某和家中,说明来意后杨某和称给孩子办理工作需要15万元,可以安排到兰西工作。段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4年3月6日由王某某领着杨某和到青冈县邮政食堂,段某某将15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和,但是此后杨某和并未给段某某的女儿办理工作。被告人杨某和骗取段某某人民币15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和共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97.3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和于2016年3月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和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借条等;2.证人官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栾某某、刘某丙等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和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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