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802号
被告人杨政权,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县**街道**小区**幢**梯**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小区**幢**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金芬,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县**镇**村**组**号。因犯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3260项目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所谓国家扶贫工程、“中国梦”等虚假项目,无任何经营产品,以发展会员可获得高额消费卡、高额奖金等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加入者需要交纳加盟费人民币3360元,分会员(2人以下)、推广员(3-13人)、培训员(13-81人)、代理员(81-491人)、代理商(491人以上)五个级别。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经人介绍,先后加入3260项目,成为3260项目不同层级的代理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杨政权经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考察后加入3260项目,后又发展了童某某(已判)、余某某等人加入3260项目。2019年3月,被告人杨政权发展的下线人员数达到代理商级别,2019年4月,杨政权成为辽源地区3260项目的负责人。经查,被告人杨政权通过其农村信用社账户(62318100925********)控制的会员费资金达到人民币1400万余元。2019年6月和7月,被告人杨政权将骗取的会员费人民币360万元交付给其妻子伍某某。
2.2018年3月,被告人蒋某经童某某、杨某某、康金芬等人的介绍后加入3260项目,后多次到3260项目基地学习。被告人蒋某明知3260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发展下线成员,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发展的下线人员数达到代理员级别,经被告人蒋某经手收取的会员费达人民币70万余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康金芬经杨某某介绍加入3260项目,后多次到3260项目基地学习。被告人康金芬明知3260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发展下线成员,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康金芬发展的下线人员数达到代理员级别,经被告人康金芬经手收取的会员费达人民币45万余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政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康金芬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统计表格、银行账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童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胡某某、葛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政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政权、蒋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康金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政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政权、蒋某、康金芬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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