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5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局**公司**厂**主任(1996年被解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27日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当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隐瞒自己被**局辞退的事实,谎称自己是**局的领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鲁某某的儿子周某某办理到政法系统当事业编法警工作为由,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附近骗走鲁某某人民币220,000元。案发前,杨某返还给鲁某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剩余赃款未能起获。
2.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隐瞒自己被**局辞退的事实,谎称自己是**局的领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工作调转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城一店铺内,骗走张某甲人民币100,000元及香烟若干条(无法作价)。案发后,赃款未能起获。
3.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隐瞒自己被**局辞退的事实,谎称自己是**局的领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办理工作调转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附近,先后骗取赵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及香烟若干条(无法作价)。事后,杨某将该笔钱款用于赔偿其女朋友谢某某案件的被害人。案发后,赃款未能起获。
4. 2017年12月末,被告人杨某以能够买到便宜的法院拍卖车辆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路与**街路口**银行,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事后,杨某将该笔钱款用于赔偿谢某某案件的被害人。案发后,赃款未能起获。
综上,被告人杨某实施诈骗犯罪4起,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在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字画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存款凭条、收条、干部解聘审批表、**局**公司文件、处分决定及**有限公司**分公司证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系伪造)、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 证人张某乙、杨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吕某某、苏某某、范某某、周某某证言;
4. 被害人鲁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常某某陈述;
5. 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莹
检察员:白 晶
2019年1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3册;
3. 光盘1张(电子扫描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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