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振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县**乡泉**村**湾**组。2015年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母亲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并互加微信,杨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92098 部队现役军人,可以以较低价格帮王某某买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合谐家园小区第三期92098 部队内部住房指标。2018 年5 月18 日至2018 年12 月9 日期间,杨某某先多次以交纳住房指标定金、车位定金及费用等为由要求王某某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账户中。具体如下:
2018 年5 月20 日10 时许,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18 号龙泉渔村二楼咖啡厅里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 元到杨某某指定的卡号为62218864000********的银行卡;2018 年5 月25 日17 时许,王某某在龙昆南路18 号龙泉渔村二楼咖啡厅里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30000 元到杨某某指定的卡号为62218864000******** 的银行卡;2018 年6 月25 日16 时许,王某某委托吴某某在龙昆南路18 号龙泉渔村二楼咖啡厅里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 元到杨某某的微信里;2018 年7 月1 日16 时许,王某某委托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81 号省二建宿舍大院5 栋204 房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 元到杨某某的微信;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将一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92098部队”公章的购房定金收条交给王某某;2018 年8 月16 日9 时许,王某某在龙昆南路18 号龙泉渔村二楼咖啡厅里通过手机微信转账10000 元人民币到杨某某的微信里;2018 年12 月9 日16 时许,王某某在龙昆南路18 号龙泉渔村二楼咖啡厅里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5000 元人民币到杨某某指定的卡号62179240********的银行卡上(杨某某要求王某某转账的款项数额是人民币30000 元,因杨某某的母亲刘某某欠王某某5000 元人民币,因此只要求王某某给其转账人民币25000 元)。2019年1月21日,杨某某将一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92098部队”公章的购置车位收条交给王某某。
2019 年8 月1 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92098 部队政治工作部保卫科发函证实,杨某某不是现役军人,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合谐家园小区也不是该部队的内部住房。
2019 年10 月24 日8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沾溪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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