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25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黎川县人,住江西省黎川县**乡**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重庆八威钜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八威钜万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6年3月15日,重庆迈金营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金营富公司)注册成立;同年8月,重庆金裕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佳公司)注册成立,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等人,其中金裕佳公司设有风控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2016年9月,陈某某、崔某某以迈金营富公司的名义取得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搭建的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合(以下简称湖南有色平台)发售商资格,后又与金裕佳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协议。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迈金营富公司和金裕佳公司等合作代理商将“花奇楠丑牛勤耕”“太行崖柏五福财”“小叶紫檀降龙罗汉”“澳洲檀香文殊菩萨”等14种产品放到湖南有色平台进行线上电子交易,将产品95%以上的交易份额掌握在其控制的主力资金账户,凭借持仓优势,根据后台数据,操纵产品价格。同时,迈金营富公司在重庆发展多家二级代理商,代理商则招募业务员,虚构白富美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不特定公众为好友等方式,以宣称有内幕消息和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发展客户进入湖南有色平台交易。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后,先向客户推荐通过操控后价格会上涨的产品(俗称“送金行情产品”)让客户小额获利,取得客户信任,后由销售经理等冒充指导老师,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故意向客户推荐买入后价格会被金裕佳公司风控部操控至连续跌停的产品,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在客户买入的产品价格被操控至连续跌停后,诱骗客户继续持有,直至产品价格跌至低位而大幅亏损,从而骗取客户财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1月经招聘进入重庆八威钜万公司,后转入金裕佳公司风控部任风控专员(俗称“操盘手”)。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公司采用前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仍与其他风控专员一起按照公司风控部主管刘某甲(已判刑)的指示操纵产品价格的涨跌。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帮助崔某某、陈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得客户交易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1.98亿余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扣押清单、加盟协议、发售商协议书、产品供货协议书、虚假K线图、工资卡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宋某某、陶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程某某、向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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