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杨刚,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24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开始,陕西**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中缺乏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已被判刑)遂决定成立了项目部并招聘了业务员,以承诺支付高息、签订借款协议等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杨某某(化名杨刚)担任业务员联系、劝诱群众将资金借给陕西**重工公司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取提成。2014年8、9月份开始,**重工公司难以向群众支付借款本息,仅靠借新还旧维持,程某某为偿还之前所欠债务,又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了西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安排其妹夫韩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仍由其实际控制、管理公司,欲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被告人杨某某知晓上述情况后,撰写并向程某某提交了兆旺投资公司融资的规划、方案和业务整体费用清单,策划了以编造概念、包装公司等方法诱使群众参与集资借款,并提出组建团队承包**投资公司的融资业务。经程某某同意,杨某某起草了借款协议,以公司业务经理的名义联系并任命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五人均已被判刑)分别担任五个业务部部长,同时招聘了大量业务员在业务部部长的督促下,通过打电话、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在此过程中,根据程某某、杨成刚的授意,业务员给借款群众宣传称,**投资公司将借款用于加气站、白鹿原蓝莓基地、茶叶销售、重型卡车物流公司、**重工汽车销售等项目,承诺给客户支付每月3-4%利息。程某某还以其个人和以公司员工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名义,在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在多家银行开立帐户,用于接收群众投资汇款。
现已查明,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先后有群众981人次以与**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的形式实际投资146080000元。获取上述资金后,程某某根据借款期限、金额按照三个月期10%、半年期19%、一年期28%的比例给杨某某提成;杨成刚再分别扣除其中4%、5%、6%后将剩余部分付给相应业务部部长;袁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五人领取提成后又扣除其中1%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最终提成支付给相应业务员,共计28134800元用于支付提成;程某某还以个人借款等名义支出83521840.63元,主要用于偿还之前陕西**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投资人借款本息,剩余资金被用于支付到期借款本息和公司费用。借款过程中所宣传的加气站等项目并未实际建设投资;白鹿原蓝莓基地项目在支付200余万租赁土地及水井费用后便无进展。案发前,杨某某在获取上述提成款中的1640余万元后,先以其兄杨某某的名义购买了“旺座曲江”小区的两套房产,后携带部分赃款潜逃至成都躲藏。直至2018年10月28日,杨某某因上网通缉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公司融资的规划、方案、业务整体费用单、集资宣传彩页、**公司进出帐统计表业务经理、部长佣金汇总、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证明、到案经过、西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崔某某、成某某、邱某某、魏某某、杨某丁、董某某、杨某戊等证人的证言
3、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项目投资等虚假名义,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签订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向国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