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成猛(小名“杨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住砚山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猛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成猛多次贩卖毒品“小马”、“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以贩养吸。为方便向他人贩卖毒品及吸食毒品,杨成猛叫其妻子承租了砚山县江那镇**城**栋**单元**室,多次容留前来向其购买毒品的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出租房内吸毒。2019年10月23日20时40分许,杨成猛在其租住房楼脚向李某甲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杨成猛身上查获毒资200元、红色片剂毒品“小马”57颗(经称重为5.34克)、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冰毒”一袋(经称重为1.19克),现场从李某甲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的5颗红色片剂毒品“小马”(经称重为0.46克)及用小塑料袋裹成条状的毒品“冰毒”(经称重为0.11克)。随后,民警在杨成猛租住房内查获吸毒人员李某乙、尹某某,并在该房屋内搜查出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着的3颗红色片剂毒品“小马”(经称重为0.28克)。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租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成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两年内多次容留向其购买毒品的人员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成猛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
4.光碟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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