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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成功、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杨成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12日被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功、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服刑时认识了被告人杨成功。2020年5月,周某某因需要一辆三轮摩托车拉鱼饲料,遂与杨成功联系,要求杨成功找一辆三轮摩托车,其再向杨成功低价收购。杨成功答应后,于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一队文化室旁处盗窃了一辆金狮牌三轮摩托车(金狮牌,红色,车辆型号:JS15OZ****,车架号:LC3HBKZ5XK010****, 无车牌),随后驾驶该车辆前往海南省文昌市**镇往**村委会**村周某某家中。周某某明知该车为杨成功盗窃得来的车辆,仍向杨成功微信转账了人民币2800元用于收购该车。2020年5月16日1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被盗摩托车的定位功能,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往**村委会**村2公里处抓获杨成功、周某某,并当场缴获被盗窃的三轮摩托车以及杨成功作案用的一部手机、28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1元。

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已归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成功、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成功、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功、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成功、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成功、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成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手机一部、人民币2800元,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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