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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玥劼等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玥劼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街**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泽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孝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亚敏,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禄,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社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子辉,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玉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市包头市石拐区**居委**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王禄、刘子辉、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从太平保险公司非法获取5806810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数据出售给李玥劼,非法获利人民币1172015元;

2.2016年3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玥劼以人民币1450098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5668124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后以人民币1996312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熊孝马、文玉成、高亚敏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46214元; 

3.2016年3月份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高亚敏以人民币842111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玥劼处非法获取2406032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后以人民币1067821.92元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25710元;

4.2017年4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熊孝马以人民币278071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玥劼等人处非法获取2554460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后以人民币588021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09950元;

5.2017年6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文玉成以人民币246249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玥劼处非法获取820831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后以人民币261887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5637余元;

6.2017年2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陶泽彬以人民币299772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文玉成、熊孝马等人处非法获取191419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后以人民币1314345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14573元;

7.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子辉利用自己工作便利,从“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数据库非法获取150169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1781元;

8.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禄以人民币3598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刘子辉等人处非法获取2826599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人民币19160元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5562元;

9.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非法获取得15882条不重复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禄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王禄、刘子辉、文玉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提取、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王禄、刘子辉、文玉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王禄、刘子辉、文玉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王禄、刘子辉、文玉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王禄、刘子辉、文玉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李玥劼、陶泽彬、熊孝马、高亚敏、文玉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电子证据光盘3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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