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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3月28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由汪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汪某某天桥岭镇组织徐某某、白某某、纪某某、绰号“小胖”等四名卖淫女在杨某甲提供的住处或嫖客家中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由杨某甲和卖淫女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嫖资,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徐某某、白某某、绰号“小胖”与嫖客王某某在王某某家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嫖客王某某分别支付给卖淫女徐某某、白某某、绰号“小胖”嫖资各100元。

2、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徐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在杨某甲家中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嫖客王某某支付给卖淫女徐某某100元钱嫖资。

3、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白某某去嫖客丁某甲家进行卖淫,事后嫖客丁某甲支付给卖淫女白某某嫖资100元。

4、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在杨某甲家中与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嫖客李某某支付给卖淫女徐某某100元钱嫖资。

5、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到嫖客李某某家中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嫖客李某某支付给卖淫女徐某某100元钱嫖资。

6、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到嫖客郭某某家中与嫖客郭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嫖客郭某某支付给卖淫女徐某某100元嫖资。

7、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纪某某和嫖客杨某乙在杨某乙家中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嫖客杨某乙支付给卖淫女纪某某100元钱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丁某乙、丁某甲、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白某某、徐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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