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8月22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1月7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4月30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与原判拘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本区梁山街道石马路1号鸣钟寺内,趁无人之机,在该寺庙大雄宝殿内将佛台上的四尊佛像装在随身携带的口袋内盗走,后被告人杨某某从该寺庙东门翻墙出寺庙。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8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其中一尊佛像卖给本区**街道**街**号“**寄卖行”的张某甲。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的其余三尊佛像以270元的价格卖给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号“**工艺品收藏馆”的张某乙。
经鉴定,被盗的四尊佛像被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合兴镇梁某火车站广场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6月3日,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佛像查获并扣押,同年7月7日发还给鸣钟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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