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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邱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5********,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二部无敌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二部澎湃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94********,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二部骑士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区**乡**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7********,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二部逆天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4********,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6********,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8********,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3********,土家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5********,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9********,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派出所**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6********,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社区**小区**路**号**单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3********,壮族,专科文化,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乡**村**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同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同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等人先后被招聘进入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威尔斯商城”,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告人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告人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其中,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4月1日入职,2018年6月11日任市场二部无敌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二部业务员、培训新员工、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商城客服、带单老师,并对管理的市场二部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547163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3061元。

被告人常某某2017年5月10日入职,2018年7月11日任市场二部澎湃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二部澎湃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二部澎湃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常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67001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1851元。

被告人向某甲2018年5月25日入职,2019年1月21日任市场二部骑士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二部骑士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二部骑士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向某甲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8006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0124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1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10月22日入职,2019年1月21日任市场二部逆天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二部逆天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二部逆天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58524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7678.78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2018年4月12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65597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2965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10000元。

被告人邱某某2018年3月12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9239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3352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93352元。

被告人黄某某2018年10月31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358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7259元。

被告人田某某2018年4月18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1419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638.9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80638.9元。

被告人陆某某2018年10月31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5785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3987.18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63987.18元。

被告人虢某某2018年8月22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澎湃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虢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0980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6644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56644元。

被告人彭某某2018年11月19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20373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842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36598元。

被告人向某乙2018年8月10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澎湃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向某乙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8494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2616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42616元。

被告人左某某2018年8月24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6516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070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35070元。

被告人任某某2019年2月25日入职,任市场二部无敌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8713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554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4564元。

被告人韦某某2018年11月5日入职,任市场二部骑士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8363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39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8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十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向某甲、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田某某、陆某某、虢某某、彭某某、向某乙、左某某、任某某、韦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波 

                                             杨春林

                                 检察官助理  余  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向某甲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郫都区看守所

2.被告人田某某(1917412****)、陆某某(1820734****)、虢某某(1867445****)、彭某某(1587489****)、向某某(1507439****)、左某某(1587341****)、任某某(1397315****)、韦某某(1857037****)现在家候审

3.案件材料三十五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光盘二十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5.《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被害人清单一份

8.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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