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住峨眉山市**镇**街*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5 月8 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于2019 年1 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358号门市外,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当日11时许,杨某在将电动三轮车骑回峨眉山市符溪镇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杨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