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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住址:同上。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6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使用片状工具开锁,进入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姜某某(男,52岁)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床边桌子上的一只银白色SEIKO牌手表和放在床上的一条裤子盗走,从该裤子口袋内拿走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后,将裤子丢弃在小区内。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表和赃款人民币782元。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05元。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碟贰盘

3.被盗手表及追回的赃款782元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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