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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9********,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家园**楼**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附近,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购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锦香颂住宅小区团购房为由,先后以购房款、取暖费、装修押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5.15万元。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5月份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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