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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2月8日已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在黎平县**镇**号,进入吴某某的租住房内盗窃吴某某的华为麦芒6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60元。经黎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55.00元。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手机返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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