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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汽车服务公司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 年 8 月份至 2015 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汽车服务公司内得知被害人曹某某低保资格被取消后,杨某某分四次谎称能为曹某某办理廉租房、恢复低保资格、找人办事托关系送礼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 39,600 元、玉溪香烟两条(每条香烟200元,共400元)、南京煊赫门香烟两条(每条香烟200元,共400元),共计人民币 40,400 元。

2.2014 年 2 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汽车服务公司内,以能为被害人穆某某办理**乡扶贫资金为由,骗取穆某某人民币 70,000元。2019 年杨某某分两次返还穆某某人民币 20,000元后失去联系。 

3.2014 年 8 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汽车服务公司内,谎称有能力为艾某某大舅哥王某甲女儿王某乙办理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0元。 

4.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份间,被告人杨某某分三次谎称哈尔滨同学有能力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两台扶贫车、到哈尔滨市提现车和到海伦市农机合作社调车为由,分三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 120,000元。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舅舅是**市副市长,只要补齐十五年社会养老保险38,900元就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二婶邹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办理伊春市林业地区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并开支为由,骗取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155,600 元。

综上, 被告人杨某某共诈骗人民币516,000元,赃款、赃物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单、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证王某某、艾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穆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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