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藏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村**社)。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8********,满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道**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村)。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看守所,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河北**有限公司的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使用交易软件,以邮币卡等物品为标的物,模拟证券类业务交易模式,与其经纪会员合作,对交易会员隐瞒人为操盘直接控制标的物在平台内价格的事实,骗取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客损额、销售额)及交易手续费。经纪会员提供指定账号用于提取交易会员的损失,然后经纪会员按照与交易中心的约定各自分成获利。
2016年7月,吴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决定利用吴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参与上述诈骗犯罪活动。2016年7月下旬,吴某某筹集资金一百余万元,于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上述资金以个人名义在交易中心认购“气象成就”邮票279,400枚(其中于某某持有279,328枚,田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各持有224枚),进而取得“气象成就”邮票的绝对控制权。**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吴某某、于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提供个人账号专门用于支取诈骗过程中赚取的客损额。
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宫某某均系吴某某、于某某等人招募的业务人员,其中杨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入职,在公司担任业务组长,徐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入职,宫某某于2016年8月27日入职,均系公司业务员。上述业务人员自2016年8月起,在吴某某等人的指挥下,按照李某某事先购买的个人信息,利用电话外呼系统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以招揽客户,通话内容均按照该犯罪集团事先编写制作的诈骗话术脚本进行,先以炒股为名诱使客户加入业务团队掌控的微信、QQ群、直播间等,引导客户关注邮币卡交易;施某某(另案处理)等带领的投研部人员在客户群、直播间等处利用虚假信息、K线图等游说、引导客户到交易中心参与邮币卡交易。在客户入金后,于某某、吴某某等利用其掌握的气象成就邮票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操盘活动以控制邮票价格,致使参与邮票交易的投资人员大量亏损。**公司经过数次出金后,交易中心于2016年12月底被关闭,部分钱款被冻结。
经沧州冀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团伙在其控制的现货交易品种中总获利人民币9,890,129.84元。该团伙控制的经济会员发展的客户共产生手续费人民币316,356.17元,团伙分得手续费人民币194,281.87元。
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二人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26,472,190.76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9,938,791.34元,客户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6,533,399.42元;宫某某自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11,965,328.00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5,882,563.99元,客户亏损金额为人民币6,082,764.01元。
经侦查,被告人宫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陕西省西安市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临时羁押证明、客户信息情况表、员工花名册、员工登记表、银行账户流水、邮币卡上市申请书、申请表、代理协议、可行性报告藏品持有人承诺书、团伙情况表、投研部奖励方案及奖励机制、客户信息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藏品入库清单、营业执照、公司校园招聘简章及规章、制度等资料、**公司话术、常见问题解答、流程图、框架图、工作日报、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邮币卡操盘交易明细、开户客户名单、**在平台的开户申请资料、委托书、参加操盘手培训名单、培训内容、平台账号出入金统计表、上票流程、被害人人员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付某某、张某甲、胡某某、闫某某、庄某某、彭某某、史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高某某、曾某某、谭某某、姜某某、李某乙、翟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朱某某、冷某某、赵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李某丙、吴某甲、张某乙、房某某、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吴某某、于某某等33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沧州冀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马某某、李某某电脑资料光盘、李某某手机取证光盘、赵某某手机里的图片、沧州平台涉案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宫某某参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宫某某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宫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