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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里**。于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编造投资旅游、购买车辆、购买房屋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借款。付某某先后在北辰区家中、工商银行网点以现金、转账等方式给予杨某某钱款人民币共计1026000元。截至案发,杨某某陆续退还付某某人民币225800元。杨某某将前述所骗借款实际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19年5月21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晓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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