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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三哥”),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路**号,现住地桂阳县**路**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彭某某、蒋某某。2018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桂阳县交通局附近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红色药丸42.5粒,经称重共计4.02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重共计3.42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9月20日,杨某某在桂阳县金鹏大酒店附近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五包,经称重共计3.2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3.5粒,经称重共计0.37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微信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检查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电子数据:微信记录;5.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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