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88********,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6月26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0月18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9月12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月1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昆山市**镇**路**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宿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电脑包1只、驾驶证1本、学生证1本。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包1只、驾驶证1本、学生证1本(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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