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志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志豪、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邵某某等人采用网络游戏账号交易方式进行诈骗,共骗取被害人水某某等人人民币236729.1元。期间,被告人杨志豪明知杨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自己的微信、银行卡给杨某某转移犯罪所得,并帮忙取现。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水某某人民币1001元。
2.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720.1元。
3.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410元。
4.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元。
5.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6500元。
6.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覃某某人民币10000元。
7.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3800元。
8.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
9.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9200元。
10.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11.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200元。
12.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3833.2元。
13.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800.1元。
14.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4100.1元。
15.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24000.4元。
16.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9500.6元。
17.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2000.1元。
18.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4740.1元。
19.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500元。
20.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400.1元。
21.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邵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9000.3元。
22.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800.5元。
23.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200.2元。
24.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100.2元。
25.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3000元。
26.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3600.4元。
27.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5500.2元。
28.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1500元。
29.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20.5元。
30.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500.1元。
31.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9100.2元。
32.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娄某某人民币3500元。
33.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侯甲戌人民币13500.3元。
34.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0000.1元。
35.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3500.2元。
36.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裴新峰人民币1300.1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杨志豪、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志豪、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杨志豪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邵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志豪、邵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